十年前,洛阳八旬痴呆老人被带走办理房产抵押
核心提示:2013年,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83岁老人金玉兰在患有老年痴呆且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,被洛阳新天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(下称新天源公司)工作人员带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(下称交通银行洛阳分行),办理了一份房产抵押担保贷款。
如今老人已离世,其名下价值近千万的房产面临强制执行。
(图片说明:交通银行洛阳分行)
【事件经过】八旬痴呆老人被带至银行办理抵押,家属称不知情
据金玉兰老人的大女儿马苏荣介绍,2013年,新天源公司负责人曾联系她的家人,希望帮忙抵押房产从银行申请贷款用于企业周转。
马苏荣的家人当时并未同意,并表示需要见面商议。
令马苏荣一家未料到的是,对方竟在未告知金玉兰家属的情况下,将时年83岁、患有老年痴呆的金玉兰带至交通银行洛阳分行,以其名下房屋办理了抵押担保贷款。
马苏荣称,她的家人与新天源公司负责人曾是老乡,对方得知其母亲名下有一套价值近千万的房产,便多次提出抵押贷款请求,承诺资金周转后立即解除抵押。
马苏荣强调,房产归母亲所有,子女无权决定,且母亲年事已高并患有痴呆,子女均不愿让她操心。
马苏荣提供了两份医院诊断证明:一份为2011年3月伊川县中医院出具的“诊断证明书”,显示81岁的金玉兰存在“反应迟钝,定向力减退,思维混乱”等症状,诊断为“血管性痴呆”;另一份为2013年4月洛阳市第九人民医院内科出具的“门(急)诊病历”,初步诊断亦为“老年性痴呆”。
(图片说明:2011年伊川县中医院诊断证明)
(图片说明:2013年洛阳市第九人民医院门诊病历)
【证人回忆】邻居目睹办理过程,老人被协助签字按印
2013年12月24日,新天源公司工作人员以“房产需换新证”为由,将独自在家的金玉兰带往洛阳。
马苏荣称,当时老母亲坐轮椅,被抬上车,多位邻居目睹了这一过程。
洛阳市伊川县高山镇郑村村民杨利鲜回忆,当天上午有一男一女来到金玉兰家,声称要带老人去洛阳办理房产换证。杨利鲜正好要去市区,便搭乘了顺风车。
杨利鲜提到,对方拒绝了金玉兰的保姆同行请求。
到达洛阳后,一名疑似银行工作人员的女子到场,拉着金玉兰的手签字并按手印,“签了好几张”。杨利鲜称,金玉兰当时已痴呆,“不认字不认人,天天坐轮椅胡乱说话”。
(图片说明:村民杨利鲜的证言)
同村村民马国峰也证实,金玉兰确有智力障碍,耳聋眼花,“连亲生子女都不认识”,直至离世也未能治愈。
(图片说明:村民马国锋的证言)
【诉讼过程】家属提交痴呆证明并申请笔迹鉴定,未获法院采纳
因新天源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,2016年,交通银行洛阳分行将新天源公司及金玉兰诉至法庭。
直到此时,金玉兰的家人才得知抵押一事。
马苏荣表示,应诉期间家属向洛龙区法院提交了金玉兰的医院诊断证明,并陈述其被诱骗抵押的事实,但未被法院采纳。
家属要求对担保协议上金玉兰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,也遭法院拒绝。
2017年,87岁的金玉兰离世。同年6月13日,洛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定金玉兰所抵押房产在920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,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。
家属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。
洛阳市中级法院以一审未及时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为由,驳回原判,发回重审。但2018年12月23日,洛龙区法院重审后再次作出相同判决。
【贷款去向】涉案款项未用于生产,银行被指未尽监管责任
金玉兰家属强调,未使用新天源公司所贷分文,不应承担还款责任。据一审判决书显示,2014年7月10日,交通银行洛阳分行开具了出票人为新天源公司、收款人为洛阳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,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和600万元。
洛阳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8月25日向家属出具的情况说明称,虽汇票显示收款人为该公司,但其并未实际享有贴现及再背书权利,交通银行也未追踪核查汇票权益及监控去向,导致汇票被新天源公司套取挪用。
(图片说明:洛阳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)
马苏荣指出,新天源公司贷款时声称用于购买生产原料,实际却被挪用,交通银行未尽监管责任,判决书对此也未作表述。
目前,金玉兰名下房产作为涉案债权已被四次转让。2024年11月4日,洛阳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金玉兰家属的复议申请,维持原执行裁定,房产即将被强制执行。
金玉兰及家人的遭遇已引起各级人大代表关注。事件后续进展,敬请关注本网报道。
(图片说明:各级人大代表对此事的批示)
【法律分析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保无效,银行应审慎审查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四条、第一百五十五条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,应对借款人及抵押人的身份、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履行审慎审查义务。若银行明知或应知抵押人无行为能力仍办理业务,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。法院在审理中也应依法启动行为能力鉴定程序,保障程序正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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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UC-大众经济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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